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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性整治实施细则(送审稿)》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年04月07日    访问次数:   【发表意见
 

本次网上征询意见截止至2008年4月9日。

市法制办

2008.4.2

 

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保障北门街区(以下简称街区)保护整治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街区保护整治的指导与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街区保护整治由市建设局下属的衢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护整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街区保护整治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修旧如旧、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衢州市北门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经批准的保护整治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街区内的房屋修缮,属于规划确定保护涉及的部位,由保护整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其费用采取政府补助与房屋所有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进户门窗修理或调换,外墙和地面整修,屋顶翻修或改造,卫生设施安装和排水管道改造,属私房的由政府全额出资,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规划确定的其它保护部位的修,属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

未列入规划保护范围的部位的修缮或房屋装修方案,在征得协调办公室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费用自担。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文广部门组织实施,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列入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建设资金。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改造,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改造费用。

第五条  沿街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统一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房屋外安装店面招牌、空调器、太阳能等设施,安装方案经协调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店面招牌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店面招牌的养护管理。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店面招牌,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可根据保护整治单位的证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应承担的修费用数额。

第七条  房屋修原则上采取不腾空作业的办法。确因安全原因需要进行腾空作业的,经协调办公室同意,可参照《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搬家补助、临时周转补助。

第八条  街区内房屋按规划需搬迁或拆除的,或因使用面积较小难以进行改造的,对房屋所有人按照《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九条  对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房屋实行统一保护和修时,由保护整治单位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保护修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由典权人、抵押权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费用;对产权不明、有产权纠纷或所有人无法到场签订协议的房屋,先由使用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费用,待条件具备后,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费用。

房屋所有人应当督促使用人做好保护和修缮的配合工作。

第十条  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房屋在修期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保护整治单位实施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保护修协议的约定由保护整治单位发给工程配合奖。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在修后,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租金。

第十二条  街区内房屋经统一修后,其日常保养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房屋需再修的,其修方案须征得市规划、文物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变或进行修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整治后的街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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